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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民申7427号

柏东岭、柏某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柏东岭;柏某1;章丘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民申7427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柏东岭,男,194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柏某1,男,200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系柏东岭之孙。

法定代理人:柏某2,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系柏某1之父。 二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国,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章丘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唐人中心A7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童云峰,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民泰路**

法定代表人:高勇,主任。 再审申请人柏东岭、柏某1与被申请人章丘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置业公司)、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章丘住建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3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柏东岭、柏某1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2.请求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唐人置业公司和章丘住建委赔偿D8-104商业房不能进人部分13.889平方米之房款计208335元,并从建筑面积中扣除该面积;3.本案诉讼费用由唐人置业公司和章丘住建委负担。事实与理由: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此房不是抓阄确认,是章丘住建委指定,柏东岭、柏某1才接收的。退一步讲,不管房屋是怎样分配的,对于房屋出现的不能正常使用的部分,唐人置业公司和章丘住建委都应当负责解决问题,使房屋能够正常使用,或对此进行相应的补偿。2.就涉案房产内部存在的13.889平方米不能进人部分,在交接时,柏东岭、柏某1明确提出并要求处理,但未予处理。唐人置业公司说图纸有缺陷,会审时章丘住建委没有提出来,章丘住建委有责任,唐人置业公司不同意解决。本案中13.889平方米部分不进人不能正常出入,而且以后还面临物业费、交易税以及可能出现的房产税等。对柏东岭、柏某1来讲,房产内有不能用的死角,达不到房屋使用获得收益的根本目的。柏东岭、柏某1主张该合同部分无效,在后续进行不动产房屋登记时不该讲此13.889平方米登记在册。3.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有瑕疵的商业房应尽告知义务。唐人置业公司、章丘住建委与柏东岭、柏某1签订《安置协议书》时,应对柏东岭、柏某1所安置房屋的楼梯与厕所距离过窄影响正常使用的特殊状况履行告知义务,其未履行告知义务,有过错,应对给柏东岭、柏某1造成的影响给予赔偿。4.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该13.889平方米不能正常使用部分的面积应属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依法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在进行不动产房屋登记是将案涉房屋的该部分面积从建筑面积中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柏东岭、柏某1主张案涉D8-104号房产是章丘住建委指定的、唐人置业公司和章丘××委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但柏东岭也认可其在签订协议之前去现场查看过案涉房屋,之后三方签订的《安置协议书》第二条也明确约定: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安置户型,分户型集中抓阄确定住宅安置房,柏东岭、柏某1安置十套商用房,且协议还后附商业安置房的附表以及差价费用测算表。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柏东岭、柏某1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目前案涉房产尚未进行产权登记,且一审法院也已经勘验过现场,故对柏东岭、柏某1的其他再审申请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柏东岭、柏某1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东强

审判员  王海娜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日

书记员  马抒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