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特56号
申请人:亳州市一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与研发路交汇处(亿都国际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665365102。
法定代表人:马溶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东侧用代码:913416005634187504。
法定代表人:张来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西二环**前城大厦用代码:913401003254647000。
法定代表人:孙增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孙增文,男,汉族,1964年11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30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贺红军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孙增文于2019年5月4日前支付亳州市一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50万元。 二、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孙增文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亳州市一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租赁物丢失赔偿款、利息等综合款项总计款4012288.08元及利息(以4012288.0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扣除上述第一项中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孙增文于2019年5月4日前支付亳州市一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50万元。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亳州市一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孙增文于2019年2月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梅 林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谭政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