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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26民初5614号

徐海梦与吴从庆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当事人
徐海梦;吴从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826民初5614号

原告:徐海梦,女,汉族,1989年9月8日生,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吴从庆,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生,居民,住涟水县。 原告徐海梦与被告吴从庆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海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从庆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海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815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票,应付款8158元,但被告没有给付。 被告吴从庆未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彩票销售业务。被告吴从庆经常让原告帮助购买彩票,购买后均及时付清应付款。2018年8月18日,被告吴从庆通过微信,让原告帮助其购买彩票,应付彩票款8158元,但没有给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吴从庆让原告代为购买彩票,应当给付购买彩票的款项,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吴从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海梦81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吴从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收款账号:62×××18)。

审 判 长  姜浩淼

人民陪审员  高艺源

人民陪审员  谢冠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云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