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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1执1921号之一

聊城市东昌府区永利汽车配件经营部、陈广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永利汽车配件经营部;陈广代

裁判文书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1执1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永利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经营者:李桂军,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陈广代,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广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广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广代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1508834285,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德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