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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4刑更14号

杨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杨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宁04刑更14号 罪犯杨虎,男,1996年3月2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现在宁夏固原监狱服刑。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宁0106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9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认为,罪犯杨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努力改造,在劳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狱管理制度,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良好,获得表扬奖励4次,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杨虎予以减刑。宁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认为,罪犯杨虎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努力改造,在劳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狱管理制度,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良好,获得表扬奖励4次。有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呈报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杨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长  柯具文                          审 判员  王彤                          审 判员  柴鹏鹏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员  赵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