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蔡崇武,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邵敬昌,男,194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杨月嫦,女,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家务,住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蔡崇武于2018年5月4日依据(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房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路××弄××号,所有权证号为:628700),在文书生效前已抵押给了温州鹿城农村合作银行蒲鞋市支行,且于2013年7月15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目前无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蔡崇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学通
人民陪审员 周雪媚
人民陪审员 陈益超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