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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1368号

蔡崇武、邵敬昌、杨月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蔡崇武;邵敬昌;杨月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蔡崇武,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邵敬昌,男,194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杨月嫦,女,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家务,住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蔡崇武于2018年5月4日依据(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房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路××弄××号,所有权证号为:628700),在文书生效前已抵押给了温州鹿城农村合作银行蒲鞋市支行,且于2013年7月15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目前无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蔡崇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学通

人民陪审员  周雪媚

人民陪审员  陈益超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