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刑更42号罪犯高彬,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汾市费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一审宣判后,罪犯高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呼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7日投送监狱服刑。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以(2017)内07刑更1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截止2019年2月1日,剩余刑期一年零十七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高彬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的具体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高彬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建议不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彬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8月22日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获狱政记功、表扬四次,并被评为2017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计分考核表、罪犯考核表、加分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高彬赃款未退还。
本院认为,罪犯高彬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8月22日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其赃款未退还,故同意执行机关从严适用减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政
人民陪审员 李 沫
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