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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24执异6号

杨军对马洪霞与张鹏、康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鹏;康慧华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24执异6号案外人:杨军,男,1985年9月6日生,汉族,柳河县人。财产保全

申请人:马洪霞,女,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柳河县人。

被

申请人:张鹏,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柳河。

被

申请人:康慧华,女,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柳河镇。本院在审理马洪霞与张鹏、康慧华民间借贷纠纷(2018)吉0524民初1608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张鹏、康慧华对外负有多笔债务,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柳河镇xx街产权证号000xxxxx房屋被本院自2018年3月至12月间8起案件先后查封。案外人杨军分别提起异议,认为案涉房屋由其在本院首次查封前购买,要求排除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针对首次查封异议作出(2019)吉0524执异3号执行裁定,认为案外人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驳回了案外人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本院首次查封案涉房屋提出异议,该异议案件处理结果对其他案件查封具有约束力,故案外人提起本次异议属重复提出异议,应当程序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杨军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复议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宏厚

审判员  高秀明

审判员  艾鹏飞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任诗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