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24执异6号案外人:杨军,男,1985年9月6日生,汉族,柳河县人。财产保全
申请人:马洪霞,女,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柳河县人。
被
申请人:张鹏,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柳河。
被
申请人:康慧华,女,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柳河镇。本院在审理马洪霞与张鹏、康慧华民间借贷纠纷(2018)吉0524民初1608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张鹏、康慧华对外负有多笔债务,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柳河镇xx街产权证号000xxxxx房屋被本院自2018年3月至12月间8起案件先后查封。案外人杨军分别提起异议,认为案涉房屋由其在本院首次查封前购买,要求排除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针对首次查封异议作出(2019)吉0524执异3号执行裁定,认为案外人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驳回了案外人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本院首次查封案涉房屋提出异议,该异议案件处理结果对其他案件查封具有约束力,故案外人提起本次异议属重复提出异议,应当程序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杨军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复议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宏厚
审判员 高秀明
审判员 艾鹏飞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任诗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