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执保78号
申请人: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镜山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96998944T。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江海省,男,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1963年9月2日生,住上高县, 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江海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海省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海省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敏然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龚 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