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瑞大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瑞安市博海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30449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民终1238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或全部)履行,并作出(2017)浙0381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瑞安市博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享有的收益分配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瑞安市博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享有的收益分配款。(额度:以85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鲍斌慧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
书记员 池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