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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民终5122号

5122谈旭鹏、李永萍与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谈旭鹏;李永萍;周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终5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谈旭鹏,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锋,江苏双汇(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萍,女,197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锋,江苏双汇(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国,江苏双汇(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俊,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宇,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芹(系周俊之妻),女,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上诉人谈旭鹏、李永萍因与被上诉人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谈旭鹏、李永萍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谈旭鹏、李永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谈旭鹏、李永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谈旭鹏、李永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科

审判员 陈丽芳

审判员 郭继光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英

书记员金晓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