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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22执2701号之二

吴允干、方则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允干;方则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27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吴允干,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方则邱,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允干与被执行人方则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允干依据(2017)闽0122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无需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连江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2执2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乐光

审判员  何 晖

审判员  林善达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泽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