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徐都新等被执行人张名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4民初472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名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名开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名开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张名开(证件号码:422128197201××××)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8××××4075的存款人民币229269.3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通AUT)O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钧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