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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07执1757号

赵国爱与贾爱凤、皇功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国爱;贾爱凤;皇功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07执1757号

申请执行人:赵国爱,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贾爱凤,女,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皇功良,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爱与被执行人贾爱凤、皇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607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贾爱凤、皇功良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国爱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以及保全费1270元。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贾爱凤、皇功良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该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多轮查封,本院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贾爱凤、皇功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国爱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贾爱凤、皇功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思军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