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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2民终1211号

金三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孚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三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孚特种油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终1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三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刘响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露丝,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孚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玲娟,执行董事。

上诉人金三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孚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8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三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三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炜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金 冶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