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9民初245号
原告:陈新。
被告:王恩聪。陈新与王恩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陈新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陈新负担。
审判员 瓮建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代永安
书记员李佳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陈新与王恩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9民初245号
原告:陈新。
被告:王恩聪。陈新与王恩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陈新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陈新负担。
审判员 瓮建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代永安
书记员李佳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