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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9民初245号

陈新与王恩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新;王恩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9民初245号

原告:陈新。

被告:王恩聪。陈新与王恩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陈新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陈新负担。

审判员  瓮建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代永安

书记员李佳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