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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刑更68号

李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刑更68号罪犯李博,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内072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李博犯贩卖毒品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23日投送扎兰屯监狱服刑。执行过程中,刑期无变动。截止2019年2月1日,剩余刑期八个月十七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李博在2016年-2018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出对罪犯李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检察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博在2016-2018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共获狱政记功、表扬奖励二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统计表、罪犯考核表、2016-2017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李博罚金已缴纳,有阿荣旗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李博财产财执行情况的说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博在2016-2018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钥

人民陪审员 李 沫

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