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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12执1484号之二

马鸿、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鸿;汪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12执14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鸿,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汪伟,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湘0112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鸿与被执行人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18年9月28日以(2018)湘0112民初3307号民事裁定书、(2018)湘0112执保6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汪伟名下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证号:湘20**望城区不动产权第**)的房屋产权。案件进入执行后,上述财产保全措施转为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汪伟至今未履行(2018)湘0112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10时至2019年1月21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该房。2019年1月21日,买受人李耀胜(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93××××××××)以10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汪伟名下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证号:湘20**:湘20**望城区不动产权第**/div> 二、注销长沙市望城区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湘20**望城区不动产证明第00XXXX6号); 三、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证号:湘20**望城区不动产:湘20**望城区不动产权第**(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93××××××××)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耀胜时起转移; 四、买受人李耀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浩滨

审 判 员  贺 靖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理

书记员  谭力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