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92民初1280号 原告长春天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号。 法定代表人王疆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亚娇,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再鹏,男,198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长春天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再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长春天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再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天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天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春天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书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