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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92民初1280号

长春天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李再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长春天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李再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92民初1280号 原告长春天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号。 法定代表人王疆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亚娇,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再鹏,男,198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长春天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再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长春天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再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天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天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春天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书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