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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41执1066号

李金香与李龙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金香;李龙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241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香,女,1965年8月5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县人,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龙学,男,1964年12月23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县人,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李金香与被执行人李龙学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4民终446号民事案件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龙学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复垦费15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但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镇××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详细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金香。从当前情况来看,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按照法律规定,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此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臣

审判员 罗万坪

审判员 田红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伍云华  

书记员刘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