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4民初1240号
原告:吴辉宗,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平,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的原告吴辉宗诉被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因本院现已受理的包括本案原告吴辉宗在内的数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故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将本案并入(2018)沪74民初1237号原告陈亚萍诉被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经查明,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更名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吴辉宗诉被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18)沪74民初1237号原告陈亚萍诉被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审 判 长 周 菁
审 判 员 周 欣
人民陪审员 项鉴为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阮申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