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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102执947号

刘慧、朱秋菊与被执行人黑河金泰硅镁治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慧;朱秋菊;黑河金泰硅镁治练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102执947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朱秋菊,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黑河金泰硅镁治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慧、朱秋菊与被执行人黑河金泰硅镁治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黑11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56,822.50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7日)。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8年8月9日、2019年1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2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11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勇刚

审判员  于 祥

审判员  蓝晓娜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宿晓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