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806号
原告:宁波优恒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058288895U)。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星海南路**轿辰大厦17-1-11。
法定代表人:邬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波鄞县大道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53834498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下应段** 代表人:曾召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68071556X3)。住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渊,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优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波鄞县大道分公司、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宁波优恒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优恒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海蓉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邵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