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481民初177号

刘王运与陈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王运;陈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兴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481民初177号

原告:刘王运,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陈彩英,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刘王运诉被告陈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王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彩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王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0日,被告以生活需求为由向其借款38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到期后,经其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托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彩英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王运与被告陈彩英是朋友关系,原告陈述,2017年3月间,被告曾提出向原告借款,同年7月间,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打电话向原告借款,原告分2次共借款40000元现金给被告短期周转,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017年9月10日,被告归还2000元给原告后,剩余借款38000元由被告写下1份借条交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陈彩英催收借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陈彩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原件1份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彩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元,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据1份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对此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偿还借款3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彩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应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彩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给原告刘王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由被告陈彩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映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