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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执214号

张新福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新福;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福,男,194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舒桦,该公司董事长。张新福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3日作出的(2018)苏0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新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沈晓蓓

审判员  徐忠华

审判员  邓光扬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杜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