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83民初4531号之一
原告:广东开平红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长沙港口路**之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3095154263W。
法定代表人:刘文操。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玉灿,系该司员工。
被告:珠海市浩宇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大道北斗门镇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98041995U。
法定代表人:邹兴乐。
被告:邹秉强,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刘玉茂,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开平红荔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浩宇铝材有限公司、邹秉强、刘玉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浩宇铝材有限公司、刘玉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开平红荔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浩宇铝材有限公司、刘玉茂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开平红荔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浩宇铝材有限公司、刘玉茂的起诉。
审判长 梁 治 平
审判员 梁 素 娟
审判员 司徒艺贞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 剑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