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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刑更198号

潘士松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当事人
潘士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刑更198号罪犯潘士松,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潍城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士松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3月31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8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2年9个月17天,已兑现表扬奖励三次。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六个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潘士松减刑六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潘士松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上述事实有罪犯潘士松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士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鉴于罪犯潘士松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本次减刑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士松准予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晓静

审判员  王吉昌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