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83民初1072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汉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玲英,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忠贵,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建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