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小军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焦作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秦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28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池小军,男。 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与XX路XX路东。
负责人: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焦作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428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
一、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12960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1320元、车辆施救费800元,共计24880元;
二、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剩余医疗费19084.83元、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510元,共计20104.83元的30%,即6031.45元;
三、由申请执行人退还被执行人焦作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费用10000元;
四、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521.5元。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已于2019年1月14日将案件款31432.95元转入长武县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过渡账户。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21432.95元,并同意退还被执行人焦作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10000元。上述案件款已全部兑付双方当事人。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428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五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
审 判 员 刘飞雪
审 判 员 车建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海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