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02民初11088号之二原告罗祥家,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胜、张菊,湖北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燕琼,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镇,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系公司员工。第三人湖北筑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新路**。法定代表人赵秀峪。第三人湖北中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安路****/div>法定代表人张文泉。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豫1702民初110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对罗祥家、张保萍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世界)E幢E6119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8)襄州区不动产权第0005744号);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世界)****(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8)襄州区不动产权第0005749号);位于湖;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世界)****(不动产权证书号018)襄州区不动产权第0006126号);位于湖北省襄阳;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世界)****(不动产权证书号襄州区不动产权第0005743号)予以查封。本案原告现已申请撤诉,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的冻结及对罗祥家、张保萍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世界)E幢E6119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8)襄州区不动产权第0005744号);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世界)****(不动产权证书号动产权第0005749号);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世界)****(不动产权证书号0006126号);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世界)****(不动产权证书号743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罗祥家、张保萍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世界)E幢E6119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8)襄州区不动产权第0005744号);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世界)E;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世界)****(不动产权证书号);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世界)E幢E61;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世界)****(不动产权证书号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世界)E幢E6120室(;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世界)****(不动产权证书号iv>本裁定已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