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382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亚峰,男,195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张有,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鸡东县。申请执行人张亚峰与被执行人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有应偿还张亚峰借款本金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9150元、申请执行费17492元。在执行过程中,张有与张亚峰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张有用其在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密山镇天福家园小区的工程款,以新高层1号楼1单元1403室(143.33平方米)、新高层1号楼3单元1401室(94.8平方米)、新高层1号楼3单元801室(94.8平方米)、新高层3号楼1单元903室(90平方米)、新高层3号楼2单元1502室(79.4平方米)、高层4号楼2单元1501室(149.2平方米)、高层5号楼6号车库(北向、从东向西第六个,27平方米)房屋抵偿张亚峰全部欠款本息。张亚峰以与张有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期限、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382执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国祥
审 判 员 宋清江
审 判 员 张海鸥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