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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2民初4362号

任晓与麻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晓;麻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122民初4362号

原告:任晓,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

被告:麻新明,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任晓与被告麻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2700元;

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600元;

四、要求被告赔偿由于违反协议,拖延安装日期给原告造成生活不便、误工费、精神损失等费用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吕义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

一、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500元,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告曾向被告购买罗曼斯DD4型智能门锁,约定门锁连同安装总价为4000元,并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价款。后因被告收款后未能及时安装罗曼斯DD4型门锁,双方协商先由被告安装DD3型指纹锁,并约定被告于2018年6月中旬将门锁更换为DD4型智能门锁,且由被告退还原告500元作为换锁的押金。现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予更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任晓和被告麻新明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麻新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返还原告任晓购锁款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麻新明负担。该费用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义飞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楼海峰 代

书记员 胡 杭 附一: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二: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