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2403执1201号赵坤、关向军、李继新:赵坤与关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坤与被执行人关向军于2018年10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约定案款为43380元,并约定被执行人关向军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给付案款2万元,剩余案款2338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给付。并由李继新提供执行担保,其向本院提交书面担保书,明确表示若被执行人关向军在2018年10月31日前未履行案款的,其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前对本案暂缓执行。李继新于2018年10月10日代被执行人关向军向本院缴纳案款2万元,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赵坤。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关向军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17日裁定执行担保人李继新的个人财产23380元。担保人李继新于2019年2月1日主动履行担保责任,向本院缴纳案款24000元,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将上述案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赵坤。以上合计案款为44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赵坤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同意结案。至此,赵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吉2403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