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9539号
原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7254589167。
法定代表人:冯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茂,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翔,男,汉族,1990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办事员。
被告:程鹏,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程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3元,由原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邱建聪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苏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