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604民初29539号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程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9539号

原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7254589167。

法定代表人:冯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茂,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翔,男,汉族,1990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办事员。

被告:程鹏,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程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3元,由原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邱建聪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苏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