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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02执恢36号

李祖奉、杨绍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祖奉;杨绍文;柏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02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李祖奉,男性,0,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杨绍文,男性,1955年11月4日出生,513027195511040318,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柏莉华,女性,1956年5月6日出生,513027195605060328,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李祖奉与杨绍文、柏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08)巴州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或写明其他终结事由)。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巴州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璟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