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02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李祖奉,男性,0,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杨绍文,男性,1955年11月4日出生,513027195511040318,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柏莉华,女性,1956年5月6日出生,513027195605060328,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李祖奉与杨绍文、柏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08)巴州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或写明其他终结事由)。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巴州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璟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