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23执2485号
被执行人:柳智农,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执行柳智农罚金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益
审判员 张加同
审判员 朱丽雯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韩春艳
书记员王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