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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23执2485号

柳智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柳智农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23执2485号

被执行人:柳智农,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执行柳智农罚金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益

审判员 张加同

审判员 朱丽雯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韩春艳

书记员王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