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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民初571号

曲彤彤与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3-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曲彤彤;毕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571号

原告:曲彤彤,女,汉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毕超,女,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担保人:袁琨宝,男,汉族,1984年3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彤彤与被告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毕超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袁琨宝自愿以其名下鲁B×××××车辆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毕超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袁琨宝名下鲁B×××××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所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