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571号
原告:曲彤彤,女,汉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毕超,女,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担保人:袁琨宝,男,汉族,1984年3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彤彤与被告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毕超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袁琨宝自愿以其名下鲁B×××××车辆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毕超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袁琨宝名下鲁B×××××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所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