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2民初331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陈恩才,男,生于1967年7月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宏元,女,生于1970年11月1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解除保全
申请人:陈楚瑜,男,生于1991年8月1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
申请人:黄兆全,男,生于1962年6月1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兆全诉被告陈恩才、王宏元、陈楚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鄂2822民初331号民事裁定,将陈恩才、王宏元、陈楚瑜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以6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2019年1月24日,陈恩才、王宏元、陈楚瑜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提供位于建始县业州镇小垭门村七组建始县楚瑜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斗齿73431.90公斤作为其等值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户名为陈楚瑜,开户行为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1×××66,对应卡号为62×××90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兆全同意解除陈楚瑜前述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表示不需要变更保全标的物,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楚瑜开户行为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1×××66,对应卡号为62×××90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蝶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邹向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