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2财保12号
申请人:刘丞,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被
申请人:于涛,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申请人刘丞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涛名下坐落在桦南县胜利街国税局家属楼x单元xxx室,房屋产权证号:20××**,面积91.35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武艳波名下在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账号:46×××50号,金额150000元储蓄存款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于涛名下坐落在桦南县胜利街国税局家属楼x单元xxx室,房屋产权证号::20××**面积91.35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一年,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风险责任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二、冻结担保人武艳波名下在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账号:46×××50号,金额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止;
三、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四、上述查封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损毁等。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刘丞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丛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卢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