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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3民初322号

原告潘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3民初322号

原告:潘,男,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周,女,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潘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潘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负担。

审判员  代娜娜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