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2民初570号
原告:王超凡,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志民,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凡诉被告高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凡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志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凡撤回对被告高志民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王超凡负担。
审判员 赵伟锋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