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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民初570号

王超凡与高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超凡;高志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2民初570号

原告:王超凡,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志民,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凡诉被告高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凡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志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凡撤回对被告高志民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王超凡负担。

审判员  赵伟锋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