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2073号-1
原告:江阴万事兴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880099148,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
法定代表人:赵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萌,江阴市南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熟中南磐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EC5695,住所地常熟市香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姚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万事兴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中南磐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万事兴电力有限公司于起诉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常熟中南磐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万事兴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常熟中南磐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丹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毛泉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