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1民特1178号

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佳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8-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佳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民特1178号

申请人: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禄华,该司员工。

被

申请人:叶佳武。

申请人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佳武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8]第3941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的职务是保安,实行的是早、中、晚三班倒工作时间制,出勤记录表上只有出勤时间记载,没有上下班的详细情况说明。本案仲裁委在审核统计本案被申请人的考勤记录数据时,错把被申请人晚班时的出勤上下班时间颠倒,晚班上班时间是晚上23:00至第二天7:00(工作时间8小时,无加班),而仲裁委错看成是7:00至23:00(工作时间16小时,加班8小时)。被申请人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加班情况是,周一至周五延长工作时间241小时,休息日加班39天(312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无加班;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的加班情况是,周一至周五延长工作时间20小时,休息日加班9天(72小时),法定节假日无加班。综上,申请撤销本案劳动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叶佳武答辩称:服从仲裁裁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其做记录的出勤记录表,拟证实被申请人的工作时间。被申请人质证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都是假的,出勤记录表中30、31日的是正确的,其他都是假的,考勤表上应当有签名的,被申请人平时上班是两班倒。

本院认为,首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保安,实行的是早、中、晚三班倒工作时间制,故考勤记录表只有出勤的时间记载,没有上下班的详细情况说明。然在庭审中申请人又向本院陈述有时人员紧缺时会调成两班制,但时间不固定,由考勤统计表反映出来。故本院对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称本案被申请人实行三班倒工作时间制不予采信。其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采取人脸识别考勤方式。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出勤记录表系其单方制作,其称原始考勤及从电脑中导出来的考勤数据均不需要给劳动者查看,因为有考勤统计表交给劳动者确认。被申请人则对申请人的单方制作出勤记录表不予确认,理由是申请人要求劳动者在人脸识别的数据上签名却一直未向仲裁委、法院提交该证据。因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管理,完全有能力对劳动者的具体工作时间进行举证却举证不充分,故在被申请人不确认申请人单方制作的出勤记录表的情况下,本院对该出勤记录表不予采纳。最后,因申请人的考勤统计表上没有记载具体的出勤时间,故不足以证实仲裁委在审核考勤记录中计算错误。综上,申请人所陈述的理由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8]第3941号终局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文建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莹莹李燕银林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