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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2民督5号

通辽市金旗丰添牧饲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包金龙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通辽市金旗丰添牧饲料销售有限公司;包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22民督5号

申请人:通辽市金旗丰添牧饲料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清,职务:经理

被

申请人:包金龙,男,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申请人通辽市金旗丰添牧饲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金龙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14日发出(2019)内0522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包金龙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包金龙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内0522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8元,由申请人通辽市金旗丰添牧饲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微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石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