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2财保26号
申请人:贾小红。
被
申请人:郭根柱。 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根柱驾驶的苏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郭根柱驾驶的苏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就地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严 亮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顺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