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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1民初430号之三

李忠营与布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忠营;布继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1民初430号之三

原告:李忠营,男,199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告:布继龙,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营与被告布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营以经本院调解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保全费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文举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冀露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