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29财保176号之一
申请人:洛阳齐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何铁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民生药业集团河南德尔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海照,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豫0329财保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民生药业集团河南德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在申请人洛阳奇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处的50万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并将担保人李红召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的房产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为了经营需要,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账户进行解封,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促使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民生药业集团河南德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的50万元银行存款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红召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2002)字第X183550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现立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