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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5执1861号

张学宝、王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学宝;王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05执1861号

申请执行人:张学宝,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天桥区谷园酒水商店经营者,住山东省费县。

被执行人:王明,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张学宝与被执行人王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7)鲁0105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学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50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明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银行、车管、房管、证券、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王明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王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以上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表和谈话笔录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袭著章

审判员  袭联祥

审判员  齐 栋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