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861号
原告: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1诉被告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白 莉
书 记 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