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财保76号
申请人:黄存金,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
申请人:陈文增,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申请人黄存金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文增驾驶的豫A×××**号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予以扣押,并提供2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文增驾驶的豫A×××**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至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庆晓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赵蕾蕾
书记员邵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